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4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傅奕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
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傅奕霏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傅奕霏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114年度司促字第5548號支
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傅奕霏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係「債務人傅奕霏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
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