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832號
MLDV,114,司促,4832,2025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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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
異 議 人
即債 務 人 林翔煜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黃悅寧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替
  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書
  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 下同) 114年8月12日所作成之支付命令,於同
年9月11日送達合法,異議人雖於同年月15日提出異議,惟
未於異議狀內簽名或蓋用印文,經本院於同年月16日通知異
議人於文到後5 日內補正經簽章之異議狀,異議人迄未提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首開規定意旨,異議人所提異議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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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