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4年度,8號
MLDV,114,司,8,20251027,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萬榮勳會計師(即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酌定清算人
報酬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為因財產關係
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
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