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葉忠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
、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
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
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
權利或義務關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
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
)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
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
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 範圍,是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 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 ,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同院98年度 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請 求「相對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就聲請人所告發相對 人汪詩海違規翻閱科長桌面文件事件之調查過程及懲處結果 ,向聲請人以書面方式進行說明」,另「應立即提出並實施 具體有效之內部管理方案」,其請求未明確主張欲法院所加 以裁判之法律關係或請求權基礎,亦非適於強制執行,則聲 請人聲請調解之程式,已有不備,惟非不能補正,應依上開 規定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明確之訴訟標的暨所依 據之法律條文。
二、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