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14年度,13號
MLDV,114,勞專調,13,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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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劉嘉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旭椿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
項,如逾期未為補正,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
、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
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如起訴不合前開程式,法院應定期命
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勞動調解聲請所為之聲請狀,雖記載相對
人姓名「乙○○、丙○○、甲○○」(下稱乙○○等3人)、渠等住
址為「苗栗縣○○路000號(大千汽車材料)」等事項;惟因
未據聲請人提出其他足資辨別乙○○等3人人別為何等資料(
如國民身分證號碼等資料)以供本院查核,自尚難確認本件
當事人即相對人3人之真實姓名年籍究為何。況且,本院前
經依聲請人陳報之上開地址寄送本件司法文書(通知調解期
日)予乙○○等3人,然均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而
退回予本院,此有本院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參,是依聲請人
所陳報之上開地址顯屬未能合法送達訴訟文書予乙○○等3人
無訛,從而,聲請人所陳地址是否確為乙○○等3人之住所或
居所地址,亦屬有疑。基上,本院依現行卷證資料,尚無從
得知聲請人欲聲請調解對象之正確年籍及其等送達地址,亦
無從查核乙○○等3人之當事人能力及應為送達之處所,是堪
認聲請人所提本件聲請,其程式尚有欠缺。又者,聲請人於
調解聲明乃記載:「請求老闆(乙○○)賠償新臺幣(下同)
20萬元、丙○○70萬元、甲○○10萬元」;惟仍未具體提出請求
乙○○等3人各賠償上開金額之計算式及與上開金額相符之相
關證明單據,亦未於事實及理由欄內具體陳述所為上開主張
之各項法律依據為何,前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發函
通知聲請人應於函到10日內具狀補正上開相關事項,而聲請
人雖於114年8月21日提出相關診斷證明書等為證;然尚仍欠
缺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以致本院無從進行調解、審理等程
序。爰依上開規定,諭知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此書狀並應提出繕本共5
份予本院,即供本院寄送相對人3人及調解委員2人),如逾
期未為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編號 應補正內容 1 相對人乙○○、丙○○、甲○○之住所地、年籍資料或足資識別其等人別之資料,並提出相對人乙○○、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2 大千汽車材料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3 應依調解聲明提出請求聲請人向乙○○、丙○○、甲○○分別請求賠償20萬元、70萬元、10萬元之事實及理由、法律依據,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相關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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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