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13年度,2號
MLDV,113,重訴更一,2,202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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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瓊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參拾玖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
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6,256,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3
82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
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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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