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71號
MLDV,113,訴,571,2025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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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巨燁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雲輝



上列當事人因113年訴字第571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38
元(3.37平方公尺×4,581元=15,4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後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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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燁鋼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