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31號
MLDV,113,訴,431,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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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1號
原 告 阮盛旗

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複代理人 劉旻翰律師
被 告 阮彩

阮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4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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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