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1號原 告 阮盛旗 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複代理人 劉旻翰律師被 告 阮彩琴 阮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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