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84號
MLDV,113,訴,284,2025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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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林德晃
林德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德炎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起民
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卻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原判決准予被上訴人
請求上訴人共同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本息,而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經核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
本院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等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張淑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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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