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7號
MLDV,112,重訴,67,20251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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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尚達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生




被 上訴人 旺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4年9月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並應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
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
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書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本訴部
分判決主文第1項係命移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萬3,91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 現值每平方公尺16,986元×面積299.3平方公尺=5,083,909.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均同);主文第2項其訴訟標的 金額為110萬5,000元;主文第3項應併計113年2月16日起至 起訴前1日即114年4月23日止,共計1年2月8日按月以4,639 元計算之金額即6萬6,183元[計算式:4,639×(14+8/30)=6



6,183.06],故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5萬5,093元 (計算式:5,083,910+1,105,000+66,183=6,255,093),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2,113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億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萬5,750元。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47萬7,863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正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應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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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達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