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 告 李興東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 告 李秋華之繼承人 (李秋華於114年10月4日去世)
訴訟代理人 李鈺田
被 告 李何春妹
李文忠
李建良
李秉棠
李建榮
李天居
李鈺坤
李秀鳳
廖連富
李鈺輝
李鈺森
李鈺林
李雲光
巷00號
李忠保
宋麗妃
李櫻蘭
鄭國章(即鄭炎郎之承受訴訟人)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如附表二-1至附表二-30所示之土地應予變價
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1至附表附表二-30所示應
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四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起訴時之聲明,及歷次之變更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均
係基於分割附表二-1至附表二-30所示共有土地之基礎事實
、及因起訴後有被告去世由被繼承人之承受訴訟等之變更,
最後聲明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鄭炎郎於民國114年1月1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其配
偶陳梅英和其子女鄭國章、鄭國良、鄭惠文、鄭瑞珍、鄭惠
云、鄭秋賢,有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資料手抄本及全體繼承
人戶籍謄本、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表在卷可憑,後因由鄭國
章繼承本件附表二-10所示之532地號土地,有土地謄本在卷
可憑。原告於114年5月23日具狀聲明由法定繼承人承受訴訟
,本院於114年8月5日裁定命鄭國章為被告鄭炎郎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三、本件訴訟繫屬中被告李櫻蘭將附表二-1、二-2、二-5至二-1
0、二-18至二-20、二-24、二-29、二-30地號土地贈與林芳
羽,雖原告同意由林芳羽承當訴訟(卷四第322頁),然本
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告知土地所有權人林芳羽,林
芳羽沒有聲請承當訴訟(卷四第318-319頁),故仍被告李
櫻蘭續行訴訟。
四、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
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分別定民國111年9月27
日上午11時30分、112年6月9日上午11時30分、112年11月21
日上午11時30分、114年9月18日上午11時40分等4次言詞辯
論,被告李何春妹、李建榮、李鈺輝、李鈺森、李鈺林、李
雲光、李忠保、鄭國章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參照上開規定
,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如附表二、附表二-1至二-30(下稱附表)號所
示土地為附表所示共有人欄所示之人所共有。兩造就附表所
示土地並無不得分割之例外約定,且依外觀使用目的以觀,
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以按如113年11月15日合併分割示意
圖所分配之土地位置為原物分割(卷三第161-171頁),有
利於各共有人,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
款規定請求准予合併等語,並聲明:附表一編號4。
參、被告則以:
一、被告李秋華訴訟代理人李鈺田稱:對於被告李秉棠覺得要以
現在耕作面積為依據我不同意,應依大家持分比例分割比較
合理。被告李天居說以價格,但有些人的地50幾年來沒有耕
作過,我們的地一年花十萬塊工錢耕作,說我們的價值好要
不要貼工資給我們?以前是靠山的地比較值錢不是靠路,我
們沒有水,得等他們水用完才輪到我們。
二、被告李文忠稱:百分之80的地都沒有道路,除了鄉道經過以
外,另外有些是我們自己建的,申請補助的,並不是原本就
在那。
三、被告李秉棠稱:有種50棵咖啡樹好幾年,應依祖先之前所分
配,目前各人現管的面積及區域作為分割依據,因祖先當時
在做各人的範圍時,也是一個契約行為,也要遵守。針對剛
才原告律師講的有部分我同意,但給我的圖1236-3這塊地,
是祖先留下來的,1236-2、1245、534-4是我的,為了這次
分割他要把我的這些土地分給別人,雖然原告講我的持分面
積沒有那麼大,但我覺得這是當時祖先分下來,為何只有我
的要分給別人,大家會同意是因沒有像我的這種狀況,他們
是得到別人的土地或維持他們現有土地,他把我的土地割給
別人,我要同意嗎?這也是祖先分下來的,到現在都過6 、
70年了,為了這次分割,我要把我的土地分給別人,我當然
不同意。若說要以權狀也沒有關係,要看大家土地位於何處
,有些在山上那就要看價值了。針對原告律師方才講有無耕
作問題,根本不是這個問題,是原本那是不是你的地,我要
變成原始森林、要給石虎進來,不要耕作都是我的權利,如
果沒有耕作就要分給別人那不合理。原告若認為我的土地面
積大於我的持分我希望請地政測量。
四、被告李天居稱:是價值分割不是面積分割,不是公告現值,
我的地被分1萬多坪,祖先分管是分到利用價值最不好的,
上一次分割把我的整塊地1萬多平方公尺整個分給別人,我
分到的還是陡峭的,我的持分面積價值非常低非常不公平,
我沒有上訴是因為我要工作沒有辦法,所以我吃大虧,地整
個完整平的在馬路邊,一平方公尺跟我門陡峭的地一平方公
尺一樣權利,根本不合理,上一次分的時候0000-00○個道路
幾十公尺,沒有人跟我分攤道路面積,這次一樣要扣我的持
分,請問扣的持分權利是誰的?道路供大家使用我概括承受
,要扣我的持分根本不合理,價值面積路邊比較平的價值比
較高,我分到的是袋地。我的地我都沒有耕作算是我的過錯
嗎?不能嘛,這次土地分攤後所有權是屬於誰的?上面一定
要註明土地共有。如果比較不好的土地沒有補償的話分割方
案,我就不同意。如果不是用價錢補償,用土地補償也可以
。
五、被告李鈺坤稱:同意原告分割方案,有種檳榔但面積不清楚
。針對被告李秉棠跟被告李天居講的祖先分管而不是分割,
分管的面積比較大,他一直說是他的,如果照他意見誰要來
犧牲他權狀面積的部分,是不合理的,應依權狀分割,上次
也是被告李天居同意才分割,沒人強迫他,價值分割也可以
,但我主張不要價值分割,不要依律師版本就可以。
六、被告李秀鳳:有種植苦茶樹,同意原告分割方案。
七、被告廖連富:先稱同意原告分割方案,後稱其贊同被告李鈺
坤的意見。
八、被告宋麗妃:繼承外公的土地,同意被告李天居的意見,要
公平。
九、被告李櫻蘭:同意被告李天居的意見。從我知道我爸爸的耕
田地方,是被告李鈺坤在種檳榔樹,我爸爸現在走了也死無
對證,現在分給我是山裡面東一個西一個。被告李鈺坤說我
爸爸有欠他阿婆的錢,我只知道他的耕地在那,為何一直
說我們跟他有買賣,證據拿出來給我看。
十、被告李鈺輝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其
之前陳述稱:同意分割,以原地為主,有房屋及倉庫,原耕
地有種植柚子40年、80棵,還有種植橘子,房屋有繳房屋稅
,沒有所有權狀。
十一、被告李忠保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
其之前陳述稱:與我叔叔李鈺輝相同,一樣有房屋、柚子
、橘子,他的爸爸是我爺爺,所以是上一代留下來的。
十二、到庭被告之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十三、被告李何春妹、李建榮、李鈺森、李鈺林、李雲光、鄭國
章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肆、本院判斷
一、有關附表二、附表二-1至二-30所示土地登記為附表共有人
欄所示之人所有,各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面積、
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均詳如附表等情,有土地謄本附卷可證
(卷四第335頁-第599頁)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堪
信為真實。
二、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附表所
示土地為附表共有人欄所示之人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
表權利範圍欄所示,依其使用目的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兩
造間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請
求判決分割附表所示土地,依前開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
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
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
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
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2款定有明文。再按
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分
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命為適當之分
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審判上之共有物分割方法
,在德、日、瑞民法,固以原物分割為原則,價金分配為例
外,但我民法對於二者,則無分軒輊,均應由法院斟酌當事
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
公平決之(參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50號民事判決意旨
);故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
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
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
法之拘束(參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00號民事判決意旨
)。
四、經查,附表所示土地有「23筆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
用地類別之農牧用地50,899㎡、5筆為水利地8,180㎡、2筆為
丙種建築用地2,257㎡」、114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除二-16
、二-26丙種建地為2,000元、其餘土地為480元/㎡,各筆土
地之面積如附件一、二、三、四,合計總面積有61,336平方
公尺,每筆共有人詳如附件一、二、三、四所示,其上現狀
如附件所示之複丈成果圖所示(即附表三-1、三-2),土地
有相鄰有不相鄰,有些土地有人耕作,有些土地無人耕作,
有人耕作面積大於權利範圍,依頭份地政函覆本院附表所示
土地僅能部分土地合併為三大區塊詳如附表五(卷二第129-
131頁,即區分農牧用地23筆、水利用地5筆、丙種建築用地
2筆等三大區塊),另本院囑託苗栗縣建築師公會規劃分割
方案,該會函覆稱:「經本會分析來函附件及相關資訊,本
案之土地因下列原因恐難以就 持分面積因素而率以提出分
割方案。原因分述如下:1、所示30筆土地含括山坡地保育
區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水利地等,個別
用地具有不同使用限制、使用強度及公告土地現值。2、鄉
道苗14線穿越旨揭大河底段536地號,區內尚有多條疑似現
有巷道分布,其所佔用土地之實際範圍不明。3、現況山坡
地之地形落差明顯,各筆土地因其所在區位具有不同利用條
件及使用價值。4、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割方式及分割
後土地之分布區位並無具體明確之要求。」(卷二第355頁
,可知如專業之建築師亦深感本案原物分割之困難),復因
原告之不友善(詳如附表六本件訴訟進行表)導致無法整體
了解農地之溉灌、道路之規劃(卷一第25-26頁,原告自稱
「…因土地面積範圍甚大而須預留私設道路以利共分割後各
單獨所有之共有人所分配土地得以通行至公路…」)、各筆
土地之價值等,導致將共有人之現有耕作分給他人,是否減
損其經濟價值,無法評估每筆土地價值之補償或為其他考量
,亦不符合原告初始自稱:「若合併分割是將兩共有之上述
土地各分配於一共有人取得,倘有不能按應有部分受有分配
者,則以價金補償。」(詳卷一第23頁,如不經專業之不動
產估價師鑑定,何以知悉30筆土地之價值差異,不經專業建
築師之規劃,何能預留道路、溉灌溝渠、予以專業開發利用
土地);537地號土地上復有李秀鳳、李鈺森、李鈺林、李
雲光、李忠保、李鈺輝等地上權人存在,況且原告亦自稱30
筆土地「地界曲折、畸零、耕作不便」(卷一第21頁),故
本院認以目前之狀態如附表所示土地為原物分割顯有困難。
如以變價分割方式,以公開拍賣競價之方式變價分割,除可
提高附表所示土地之整體開發利用,可保持土地完整考量道
路使用灌溉無人機施作農業等考量,且各自可從拍賣途徑或
優先承購權取得想耕作之面積、保留地上耕作物、建物,自
以變價分割為適當。是本院審酌附表二-1至附表二之30所示
土地之農牧用地、水利用地、建築用地等不同利用方式、有
些土地有人耕作、有些土地有建築物,有些土地無人耕作、
道路無法合理規劃、無法考量土地之灌溉、土地位置不同之
經濟價值等一切情狀,顯無法以原物分割,而宜採行變價分
割,由兩造按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應屬妥適
。
五、綜上所述,本院認以變價分割之方法為分割,並將所得價金
按附表二-1至附表附表二-30所示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比例
分配予各共有人,應屬最佳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查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位 置,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 所不得不然,且兩造所提出之分割方法,僅係供法院之參考 ,其分割方法,對於各共有人而言,並無勝負之問題。是以 本件原告形式上固獲勝訴之判決,然若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 費用則顯失公平,應由兩造各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方 屬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一:原告歷次變更聲明
編號 日期 原告訴之聲明 備註 1 111年6月1日民事起訴狀 一、土地共有人李阿海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李維梹、李維浩、李育典、宋麗妃、李櫻蘭、李怡慧、李瑞欽、李美玲等8人,應就座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等14筆土地,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辦理繼承登記。 二、請准就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28筆共有土地,以合併分割方式為原物分割。 三、請准就兩造共有如附表二所示537、1240-1地號共有土地,以分割2筆共有土地,以分割方法為部分原物分割、部分作價補償方式為分割。 四、訴訟費用由各共有人按持分比例負擔。 卷一第18頁、卷二第67頁 2 114年5月26日民事補正狀 一、土地共有人李阿海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李維梹、李維浩、李育典、宋麗妃、李櫻蘭、李怡慧、李瑞欽、李美玲等8人,應就座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等14筆土地,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辦理繼承登記。 二、土地共有人鄭炎郎之繼承人即相對人陳梅英、鄭國良、鄭國章、鄭秋賢、鄭惠文、鄭瑞珍、鄭惠云等7人,應就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按應有部分比例辦理繼承登記。 三、請准就兩造共有30筆土地,按113.11.15分割示意圖所分配之土地位置為原物分配。 四、訴訟費用由各共有人按持分比例負擔。 更正聲明、聲明承受訴訟卷三第365-389頁 3 114年7月31日民事補正聲明暨撤回部分承受訴訟被告狀 一、土地共有人李阿海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李維梹、李維浩、李育典、宋麗妃、李櫻蘭、李怡慧、李瑞欽、李美玲等8人,應就座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等14筆土地,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辦理繼承登記。 二、請准就兩造共有30筆土地,按113.11.15分割示意圖所分配之土地位置為原物分配。 三、訴訟費用由各共有人按持分比例負擔。 卷三第481-483頁 4 114年9月5日民事補正暨更正聲明狀 一、請准就兩造共有30筆土地,按113.11.15分割示意圖所分配之土地位置為原物分配。 二、訴訟費用由各共有人按持分比例負擔。 卷四第321-323頁 附表二:
分割土地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 面積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1 526地號土地 3,633㎡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526-1地號土地 664㎡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3 526-2地號土地 718㎡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4 528-1地號土地 1,969㎡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5 530地號土地 752㎡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6 530-1地號土地 3,479㎡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7 532地號土地 436㎡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8 534地號土地 4,321㎡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9 534-4地號土地 884㎡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10 535地號土地 1,889㎡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11 535-1地號土地 2,464㎡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12 536地號土地 14,059㎡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13 538地號土地 2,231㎡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14 619地號土地 1,762㎡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15 1236-2地號土地 357㎡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16 1236-3地號土地 1,484㎡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17 1236-4地號土地 310㎡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18 1236-5地號土地 878㎡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19 1236-6地號土地 936㎡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0 1240-2地號土地 3,343㎡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1 1242-1地號土地 3,351㎡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2 1244地號土地 543㎡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3 1245地號土地 436㎡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4 528地號土地 1,728㎡ 山坡地保育區 水利用地 25 529地號土地 1,123㎡ 山坡地保育區 水利用地 26 531地號土地 2,487㎡ 山坡地保育區 水利用地 27 1235地號土地 1,571㎡ 山坡地保育區 水利用地 28 1237地號土地 1,271㎡ 山坡地保育區 水利用地 29 537地號土地 1,909㎡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30 1240-1地號土地 348㎡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附表二-1: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3,633㎡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 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103頁、第335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廖連富 16分之2 4 李鈺坤 16分之2 卷四第105頁、第337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秀鳳 40分之3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105-107頁、第339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107頁、第339頁 10 李鈺森 80分之1 11 李鈺林 80分之1 12 李雲光 160分之1 13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109頁、第341頁 14 李文忠 16分之2 15 宋麗妃 32分之1 16 林芳羽(起訴時為李櫻蘭所有) 32分之1 卷四第109頁、第341頁 登記原因:贈與 登記日期:114年4月30日 未聲請承當訴訟 附表二-2: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664㎡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151頁、第345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廖連富 16分之2 4 李鈺坤 16分之2 卷四第153頁、第347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秀鳳 40分之3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153-155頁、第349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155頁、第349頁 10 李鈺森 80分之1 11 李鈺林 80分之1 12 李雲光 160分之1 13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157頁、第351頁 14 李文忠 16分之2 15 宋麗妃 32分之1 16 李櫻蘭(起訴時為李櫻蘭所有,現登記為林芳羽) 32分之1 卷四第157頁、第351頁 登記原因:贈與 登記日期:114年4月30日 未聲請承當訴訟 附表二-3: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718㎡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207頁、第355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廖連富 16分之2 4 李鈺坤 16分之3 卷四第209頁、第357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秀鳳 40分之3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209-211頁、第359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211頁、第359頁 10 李鈺森 80分之1 11 李鈺林 80分之1 12 李雲光 160分之1 13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213頁、第361頁 14 李文忠 16分之2 附表二-4: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水利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1,728㎡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183頁、第363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李鈺坤 16分之3 4 李建良 16分之1 卷四第185頁、第365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文忠 16分之4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185頁、第365-367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187頁、第367頁 10 李秀鳳 80分之1 11 李鈺森 80分之1 12 李鈺林 80分之1 13 李雲光 160分之1 卷四第189頁、第369頁 14 李忠保 160分之1 附表二-5:苗栗縣○○鄉○○○段00000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1,969㎡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253頁、第371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廖連富 16分之2 4 李鈺坤 16分之2 卷四第255頁、第373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秀鳳 40分之3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255-257頁、第375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257頁、第375頁 10 李鈺森 80分之1 11 李鈺林 80分之1 12 李雲光 160分之1 13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259頁、第377頁 14 李文忠 16分之2 15 宋麗妃 32分之1 16 林芳羽(起訴時為李櫻蘭所有) 32分之1 卷四第259頁、第377頁 登記原因:贈與 登記日期:114年4月30日 未聲請承當訴訟 附表二-6: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水利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1,123㎡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191頁、第381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李鈺坤 16分之2 4 李建良 16分之1 卷四第193頁、第383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文忠 16分之4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193-195頁、第383-385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195頁、第385頁 10 李秀鳳 80分之1 11 李鈺森 80分之1 12 李鈺林 80分之1 13 李雲光 160分之1 卷四第197頁、第387頁 14 李忠保 160分之1 15 宋麗妃 32分之1 16 林芳羽(起訴時為李櫻蘭所有) 32分之1 卷四第197頁、第387頁 登記原因:贈與 登記日期:114年4月30日 未聲請承當訴訟 附表二-7: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752㎡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13頁、第391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李鈺坤 16分之2 4 李秉棠 16分之4 卷四第15頁、第393頁 5 李興東 32分之2 6 李秀鳳 40分之3 7 廖連富 16分之2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15-17頁、第395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17頁、第395頁 10 李鈺森 80分之1 11 李鈺林 80分之1 12 李雲光 160分之1 13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19頁、第397頁 14 李文忠 16分之2 15 宋麗妃 32分之1 16 林芳羽(起訴時為李櫻蘭所有) 32分之1 卷四第19頁、第397頁 登記原因:贈與 登記日期:114年4月30日 未聲請承當訴訟 附表二-8: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3,479㎡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21頁、第401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廖連富 16分之2 4 李鈺坤 16分之2 卷四第23頁、第403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秀鳳 40分之3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23-25頁、第405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25頁、第405頁 10 李鈺森 80分之1 11 李鈺林 80分之1 12 李雲光 160分之1 13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27頁、第407頁 14 李文忠 16分之2 15 宋麗妃 32分之1 16 林芳羽(起訴時為李櫻蘭所有) 32分之1 卷四第27頁、第407頁 登記原因:贈與 登記日期:114年4月30日 未聲請承當訴訟 附表二-9: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水利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2,487㎡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199頁、第411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李鈺坤 16分之2 4 李秉棠 16分之4 卷四第201頁、第413頁 5 李興東 32分之2 6 李秀鳳 40分之3 7 李文忠 16分之4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201-203頁、第415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203頁、第415頁 10 李鈺森 80分之1 11 李鈺林 80分之1 12 李雲光 160分之1 13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205頁、第417頁 14 宋麗妃 32分之1 15 林芳羽(起訴時為李櫻蘭所有) 32分之1 卷四第205頁、第417頁 登記原因:贈與 登記日期:114年4月30日 未聲請承當訴訟 附表二-10: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436㎡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29頁、第419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廖連富 16分之2 4 李建良 16分之1 卷四第31頁、第421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鈺坤 16分之1 8 李建榮 32分之1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33頁、第423頁 10 李秀鳳 80分之1 11 李鈺森 80分之1 12 李鈺林 80分之1 13 李雲光 160分之1 卷四第35頁、第425頁 14 李忠保 160分之1 15 李文忠 16分之2 16 宋麗妃 32分之1 17 林芳羽(起訴時為李櫻蘭所有) 32分之1 卷四第35頁、第425頁 登記原因:贈與 登記日期:114年4月30日 未聲請承當訴訟 18 鄭國章 16分之1 卷四第37頁、第427頁 附表二-11: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4,321㎡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39頁、第429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廖連富 16分之2 4 李鈺坤 16分之3 卷四第41頁、第431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秀鳳 40分之3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41-43頁、第433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43頁、第433頁 10 李鈺森 80分之1 11 李鈺林 80分之1 12 李雲光 160分之1 13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45頁、第435頁 14 李文忠 16分之2 附表二-12: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884㎡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47頁、第437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廖連富 16分之2 4 李鈺坤 16分之3 卷四第49頁、第439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秀鳳 40分之3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49-51頁、第441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51頁、第441頁 10 李鈺森 80分之1 11 李鈺林 80分之1 12 李雲光 160分之1 13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53頁、第443頁 14 李文忠 16分之2 附表二-13: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1,889㎡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55頁、第445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廖連富 16分之2 4 李鈺坤 16分之3 卷四第57頁、第447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秀鳳 40分之3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57-59頁、第449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59頁、第449頁 10 李鈺森 80分之1 11 李鈺林 80分之1 12 李雲光 160分之1 13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61頁、第451頁 14 李文忠 16分之2 附表二-14: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2,464㎡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63頁、第453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廖連富 16分之2 4 李鈺坤 16分之3 卷四第65頁、第455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秀鳳 40分之3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65-67頁、第457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67頁、第457頁 10 李鈺森 80分之1 11 李鈺林 80分之1 12 李雲光 160分之1 13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69頁、第459頁 14 李文忠 16分之2 附表二-15: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14,059㎡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71頁、第461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廖連富 16分之2 4 李鈺坤 16分之3 卷四第73頁、第463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秀鳳 40分之3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73-75頁、第465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75頁、第465頁 10 李鈺森 80分之1 11 李鈺林 80分之1 12 李雲光 160分之1 13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77頁、第467頁 14 李文忠 16分之2 附表二-16:苗栗縣○○鄉○○○段000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丙種建築 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000元/㎡ 面積:1,909㎡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231頁、第469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李何春妹 16分之4 4 李鈺坤 16分之2 卷四第233頁、第471頁 5 李建良 16分之1 6 李秉棠 16分之4 7 李興東 32分之2 卷四第233-235頁 、第471-473頁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235頁、第473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235頁、第473頁 卷四第239頁、第477頁 地上權權利範圍5分之1 10 李秀鳳 80分之1 卷四第235頁、第473頁 卷四第239頁、第477頁 地上權權利範圍5分之1 11 李鈺森 80分之1 卷四第235-237頁、第475頁 卷四第241頁、第479頁 地上權權利範圍5分之1 12 李鈺林 80分之1 卷四第237頁、第475頁 卷四第241頁、第479頁 地上權權利範圍5分之1 13 李雲光 160分之1 卷四第237頁、第475頁 卷四第241頁、第479頁 地上權權利範圍10分之1 14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237頁、第475頁 卷四第243頁、第479頁 地上權權利範圍10分之1 15 宋麗妃 32分之1 卷四第239頁、第477頁 16 林芳羽(起訴時為李櫻蘭所有) 32分之1 卷四第239頁、第477頁 登記原因:贈與 登記日期:114年4月30日 未聲請承當訴訟 附表二-17:苗栗縣○○鄉○○○段000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2,231㎡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79頁、第483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廖連富 16分之2 4 李鈺坤 16分之3 卷四第81頁、第485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秀鳳 40分之3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81-83頁、第487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83頁、第487頁 10 李鈺森 80分之1 11 李鈺林 80分之1 12 李雲光 160分之1 13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85頁、第489頁 14 李文忠 16分之2 附表二-18:苗栗縣○○鄉○○○段000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1,762㎡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87頁、第491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廖連富 16分之2 4 李鈺坤 16分之3 卷四第89頁、第493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秀鳳 40分之3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89-91頁、第495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91頁、第495頁 10 李鈺森 80分之1 11 李鈺林 80分之1 12 李雲光 160分之1 13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93頁、第497頁 14 李文忠 16分之2 附表二-19:苗栗縣○○鄉○○○段0000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水利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1,571㎡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215頁、第499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李鈺坤 16分之2 4 李建良 16分之1 卷四第217頁、第501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文忠 16分之4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217頁、第501-503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219頁、第503頁 10 李秀鳳 80分之1 11 李鈺森 80分之1 12 李鈺林 80分之1 13 李雲光 160分之1 卷四第221頁、第505頁 14 李忠保 160分之1 15 宋麗妃 32分之1 16 林芳羽(起訴時為李櫻蘭所有) 32分之1 卷四第221頁、第505頁 登記原因:贈與 登記日期:114年4月30日 未聲請承當訴訟
附表二-20:苗栗縣○○鄉○○○段000000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357㎡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95頁、第509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廖連富 16分之2 4 李鈺坤 16分之2 卷四第97頁、第511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秀鳳 40分之3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97-99頁、第513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99頁、第513頁 10 李鈺森 80分之1 11 李鈺林 80分之1 12 李雲光 160分之1 13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101頁、第515頁 14 李文忠 16分之2 15 宋麗妃 32分之1 16 林芳羽(起訴時為李櫻蘭所有) 32分之1 卷四第101頁、第515頁 登記原因:贈與 登記日期:114年4月30日 未聲請承當訴訟 附表二-21:苗栗縣○○鄉○○○段000000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1,484㎡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111頁、第519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廖連富 16分之2 4 李鈺坤 16分之2 卷四第113頁、第521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秀鳳 40分之3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113-115頁、第523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115頁、第523頁 10 李鈺森 80分之1 11 李鈺林 80分之1 12 李雲光 160分之1 13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117頁、第525頁 14 李文忠 16分之2 15 宋麗妃 32分之1 16 林芳羽(起訴時為李櫻蘭所有) 32分之1 卷四第117頁、第525頁 登記原因:贈與 登記日期:114年4月30日 未聲請承當訴訟 附表二-22:苗栗縣○○鄉○○○段000000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310㎡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119頁、第529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廖連富 16分之2 4 李鈺坤 16分之3 卷四第121頁、第531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秀鳳 40分之3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121-123頁、第533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123頁、第533頁 10 李鈺森 80分之1 11 李鈺林 80分之1 12 李雲光 160分之1 13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125頁、第535頁 14 李文忠 16分之2 附表二-23:苗栗縣○○鄉○○○段000000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878㎡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127頁、第537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廖連富 16分之2 4 李鈺坤 16分之3 卷四第129頁、第539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秀鳳 40分之3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129-131頁、第541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131頁、第541頁 10 李鈺森 80分之1 11 李鈺林 80分之1 12 李雲光 160分之1 13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133頁、第543頁 14 李文忠 16分之2 附表二-24:苗栗縣○○鄉○○○段000000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936㎡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135頁、第545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廖連富 16分之2 4 李鈺坤 16分之3 卷四第137頁、第547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秀鳳 40分之3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137-139頁、第549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139頁、第549頁 10 李鈺森 80分之1 11 李鈺林 80分之1 12 李雲光 160分之1 13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141頁、第551頁 14 李文忠 16分之2 附表二-25:苗栗縣○○鄉○○○段0000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水利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1,271㎡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223頁、第553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李鈺坤 16分之2 4 李建良 16分之1 卷四第225頁、第555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文忠 16分之4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225頁、第555-557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227頁、第557頁 10 李秀鳳 80分之1 11 李鈺森 80分之1 12 李鈺林 80分之1 13 李雲光 160分之1 卷四第229頁、第559頁 14 李忠保 160分之1 15 宋麗妃 32分之1 16 林芳羽(起訴時為李櫻蘭所有) 32分之1 卷四第229頁、第559頁 登記原因:贈與 登記日期:114年4月30日 未聲請承當訴訟 附表二-26:苗栗縣○○鄉○○○段000000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丙種建築 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000元/㎡ 面積:348㎡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245頁、第563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李何春妹 16分之4 4 李鈺坤 16分之2 卷四第247頁、第565頁 5 李建良 16分之1 6 李秉棠 16分之4 7 李興東 32分之2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247-249頁、第567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249頁、第567頁 10 李秀鳳 80分之1 11 李鈺森 80分之1 12 李鈺林 80分之1 13 李雲光 160分之1 卷四第251頁、第569頁 14 李忠保 160分之1 15 宋麗妃 32分之1 16 林芳羽(起訴時為李櫻蘭所有) 32分之1 卷四第251頁、第569頁 登記原因:贈與 登記日期:114年4月30日 未聲請承當訴訟 附表二-27:苗栗縣○○鄉○○○段000000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3,343㎡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143頁、第573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廖連富 16分之2 4 李鈺坤 16分之3 卷四第145頁、第575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秀鳳 40分之3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145-147頁 、第577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147頁、第577頁 10 李鈺森 80分之1 11 李鈺林 80分之1 12 李雲光 160分之1 13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149頁、第579頁 14 李文忠 16分之2 附表二-28:苗栗縣○○鄉○○○段000000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3,351㎡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159頁、第581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廖連富 16分之2 4 李鈺坤 16分之3 卷四第161頁、第583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秀鳳 40分之3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161-163頁、第585頁 9 李鈺森 80分之1 卷四第163頁、第585頁 10 李鈺林 80分之1 11 李雲光 160分之1 12 李鈺輝 80分之1 13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165頁、第587頁 14 李文忠 16分之2 附表二-29:苗栗縣○○鄉○○○段0000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543㎡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167頁、第589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廖連富 16分之2 4 李鈺坤 16分之3 卷四第169頁、第591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秀鳳 40分之3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169-171頁、第593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171頁、第593頁 10 李鈺森 80分之1 11 李鈺林 80分之1 12 李雲光 160分之1 13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173頁、第595頁 14 李文忠 16分之2 附表二-30:苗栗縣○○鄉○○○段0000號土地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元/㎡ 面積:436㎡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 備註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114年10月4日去世) 16分之1 卷四第175頁、第597頁 2 李天居 32分之1 3 廖連富 16分之2 4 李鈺坤 16分之3 卷四第177頁、第599頁 5 李秉棠 16分之4 6 李興東 32分之2 7 李秀鳳 40分之3 8 李建榮 32分之1 卷四第177-179頁、卷五第3頁 9 李鈺輝 80分之1 卷四第179頁、卷五第3頁 10 李鈺森 80分之1 11 李鈺林 80分之1 12 李雲光 160分之1 13 李忠保 160分之1 卷四第181頁、卷五第5頁 14 李文忠 16分之2 附表三-1:頭份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 道路部分如附件編號 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坐落地號 (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 現況 1 甲1 526 536 道路 2 甲2 55 1245 道路 3 甲3 42 534-4 道路 4 乙1 80 528 道路 5 乙2 98 528-1 道路 6 丙 259 536 道路 7 丁1 79 537 道路 8 丁2 2 536 道路 9 丁3 3 536 道路 合計 1144
附表三-2: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建物及使用人指界部分 卷三第27頁
編號 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坐落地號 (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 現況 1 A 80 537 平房 2 B 366 536 李忠保房子 3 C 162 536 李鈺田房子 4 D1 446 536 李秀鳳耕作 5 D2 943 536 李秀鳳耕作 6 D3 1 535-1 李秀鳳耕作 7 D4 2 535-1 李秀鳳耕作 8 D5 11 535-1 李秀鳳耕作 9 D6 185 535-1 李秀鳳耕作 10 E1 75 528-1 廖連富房子 11 E2 379 1242-1 廖連富房子 12 E3 1 536 廖連富房子 13 F1 214 530 李秉棠咖啡園 14 F2 17 531 李秉棠咖啡園 15 G 39 530-1 李秉棠房子 合計 2921
附表四 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共有面積 (㎡)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李秋華之繼承人 3,833.50 613360分之38335 2 李天居 1,916.75 0000000分之191675 3 李何春妹 564.25 0000000分之56425 4 廖連富 6,362.38 0000000分之636238 5 李建良 524.13 0000000分之52413 6 李秉棠 15,334.00 61336分之15334 7 李興東 3,833.50 613360分之38335 8 李鈺坤 10,130.56 0000000分之0000000 9 李建榮 1,916.75 0000000分之191675 10 李鈺輝 766.70 0000000分之76670 11 李秀鳳 4,076.08 0000000分之407608 12 李鈺森 766.70 0000000分之76670 13 李鈺林 766.70 0000000分之76670 14 李雲光 383.35 0000000分之38335 15 李忠保 383.35 0000000分之38335 16 李文忠 8,407.38 0000000分之840738 17 宋麗妃 671.34 0000000分之67134 18 林芳羽 671.34 0000000分之67134 19 鄭國章 27.25 0000000分之2725 合計 61,336.00㎡
附表五:地政機關函覆登記事項
編號 111年11月28日 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 卷二129頁 說明: 二、原告起訴狀聲明請求分割之土地為三灣鄉大河底段526地號等30筆部分共有人相同之土地,其中有526地號等23筆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528地號等5筆山坡地保育區水利用地、537地號等2筆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其中23筆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耕地,耕地分割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每宗土地分割後之筆數詳如共有物分割附表一,先予敘明。(附表一採每筆皆單獨分割) 三、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規定:「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一項第4款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及内政部107年1月3日台内地字第1060451228號函(附件一):「…就相毗鄰之數宗本條例修正前共有耕地,且無『申請分割時之共有人均已非屬本條例修正前之原共有人之情形』經法院判決分割者,得參酌上開相關規定辦理耕地分割作業,…」,再予敘明。 四、查旨案30筆土地依規定僅能部分土地合併為三大區塊,依前項規定辦理合併、分割後之筆數詳如共有物分割附表二。(附表二採部分區塊合併分割) 一、其中23筆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耕地,耕地分割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 二、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解釋:只要非將不同使用分區及屬性農地合併為一宗土地或合併為一宗土地後再為分割,即在保持不同使用分區及屬性土地於原來使用屬性下,得藉由合併分割方法使其等應有部分相互交換而分歸個別共有人之時,即非此範圍,※須注意土地之價值考量互換) 三、旨案30筆土地依規定僅能部分土地合併為三大區塊。
附表六本件訴訟進行表
編號、日期 事項 備註 1、 111.6.1 原告起訴 要求28筆農地原物分割、2筆建地分配各人,補償他人。 卷一第30頁,原告訴求明顯與地政機關函覆本院「30筆土地依規定僅能部分土地合併為三大區塊」條件不符。 2、 頭份地政 111.11,28 頭地二字第1110007065號函 30筆土地僅能部分土地合併為三大區塊(卷二第129-131頁,即區分農牧用地23筆、水利用地5筆、丙種建築用地2筆等三大區塊)。 (卷二第129-131頁,即區分農牧用地23筆、水利用地5筆、丙種建築用地2筆等三大區塊) 3. 111.06.09 言詞辯論 1.被告李建良:建地上我有建物存在,原告的分割方案把我分到太後面了。 2.被告李秉棠:原告沒有跟我討論。原告的書狀我現在才看到,我的土地是獨立存在的,但原告的分割方案把我的土地分割了,測量時我再告訴地政我的現耕地。 3.被告李天居表示:「原告的分割方案我的部分是袋地,沒有道路可以通行。我還要看價值,原告的分割方案沒有討量到土地的價值。 4.被告宋麗妃:我覺得分割還是要由專業人士分割。 5.原告訴訟代理人除表示不願意代墊鑑定費外,另稱:我的分割方案是按照他們的耕作地為原則,我的書狀已經寫的這麼清楚,難道法官沒有看嗎?我的分割方案是按照共有人的現耕地來作分配為原則,庭上為什麼這麼敵對 ,我們是要共同把這事情處理好的,上一個案子的法官就是這樣的態度,所以我們就把案子解決了,這個案子也一樣,我們只是拖延一次而已,我們這個案子是COPY 上個案子再做一次而已,為什麼你會有心結、會有心防呢,奇怪?而且我作律師這個案子我調查事實,符合大家的需要去做安排的,因為有少數的,例如李阿海的孩子,李阿海你們幾個持分,你們的位置... 你們要按照情理看事情,如果你要分到他們的位置,他們會同意嗎?根本不會同意嘛。( 其中一名到庭被告:為什麼我們位置要在邊邊) 我們按照你們原來耕作的位置分配給你,我們按照大家現況耕作的位置去做處理。我們也通知所有共有人出來協調,唯一出來的共有人就是李秉棠,但他不願意出來( 李秉棠:你沒有通知我,你什麼時候通知我,電話?) ,李興東透過他們去通知你。( 李秉棠:沒有喔,沒有喔,你不要亂講話,沒有通知喔,我現在鄭重澄清沒有這件事情,你是用電話嗎?) 卷二 第248頁-第250頁 卷二第251-263頁民事準備二狀,其中水利地528、529、531土地,原告仍建議以農牧用地面積找補,但又拒絕專業之建築師規劃,並不以鑑定方式讓被告了解各筆土地之價值,原告開庭,只願意全體在場者聽從其說話,服從其分割方案。並以其起訴前已與地政講好登記(明顯與地政函覆有所出入,顯虛構事實),直接要法官比照前案判決、開庭直接言語攻擊法官及反對其意見之被告。 4.原告112.06.13民事陳明狀、 112.06.9民事準備二狀 1.原告此份書狀表明「現況土地皆在道路兩旁,有既成道路可通行、路程、路況良好」(卷二第327頁) 2.112.06.9民事準備二狀壹、一、536地號規劃「壹號」及「貳號」私設道路各3米(卷二第252-253頁)、1245、534-4地號土地規劃參號道路 (卷二第253-254頁) 3、而起訴狀寫「土地地界曲折、畸零、耕作不便」(卷一第21頁一、4段) 原告主張互相矛盾外,亦與附表三-1:頭份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 道路部分如附件,有所出入,宜請專業處理。 5.本院 112.06.14囑託建築師公會規劃分割方案卷二第335頁 1.建築師公會112.08.14函本院未收初勘費卷二第345頁 2.本院112.08.24裁定原告代墊卷二第348-1頁至第348-7頁 3.建築師公會函覆無法進行(卷二第355頁)「經本會分析來函附件及相關資訊,本案之土地因下列原因恐難以就 持分面積因素而率以提出分割方案。原因分述如下:1 、 所示30筆土地含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水利地等,個別用地具有不同使用限制、使用強度及公告土地現值。2 、鄉道苗14線穿越旨揭大河底段536地號,區内尚有多條疑似現有巷道分布,其所佔用土地之實際範圍不明。3、現況山坡地之地形落差明顯,各筆土地因其所在區位具有不同利用條件及使用價值。4、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割方式及分割後土地之分布區位並無具體明確之要求。 以專業之建築師亦深感本案分割之複雜,堪認原告訴代簡化事實,開庭以言語暴力和情緒勒索法院和到庭反對其意見之被告。 6. 原告112.11.17民事準備三狀 卷二第411-433頁 原告微調分割方案,28筆農牧用地、水利用地以「水平交換、垂直分割」主張合併分割。 明顯與附表五地政函覆登記要件不符,亦忽略反對其意見之被告有關土地不同價值之分配、和建築師公會函覆本院意見相反。 7. 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 原告訴代:不知道庭上是否欲繼續審理,如不欲審理,我會依法具狀聲請迴避,這件當事人已經有前案判決,我們這些人在前一個案件已經做過,人家都可以做為什麼這個案子不行。上次開庭有報告過這個案子之前有頭份地政事務所測量過,我有詢問他,如果新的案件進去事務所是不是由貴單位辦理,他說「沒錯,而且會由我們兩個辦」,他說可行,所以跟庭上報告我們做這個案子的時候,不僅經共有人去了解現場,按照共有人的意思做現況分配為原則,配合道路配合現況作分配,而且也經過地政事務所測量專家他們說沒問題,庭上也發函去了,回函說如果是合併分割筆數是加總,所以是沒有問題的,所以我的意思是說,庭上既然要去現場履勘,應該在履勘之前發個函給地政事務所詢問原告最新分割方案是否可行,可以的話我們當天就可以做分割方案測量,大家如果有意見測量後再回答,或是李天居先生認為他的地在比較高比較偏的地方,他要做價值補再來鑑價,我的意思是說這個案子不僅有前案,而且有地政事務所專家還有我們有經驗的人協助庭上,所以是沒有問題的,我們都是要共同把事情解決的,民間發生事情,這個事情無法躲避的話我們就共同把它解決掉,我是這個態度,庭上不要以為說好像我們在為難,沒有沒有我們絕對沒有在為難,我們是希望庭上把事情好好解決掉,大家才會獲利嘛,因為這個實在不解決,你看,再十年這些人恐怕又有人要走掉,那他的孩子繼承不就更複雜了嗎,我們在作幫大家的事情,地政事務所說這個案子跟前案一樣是可以作合併分割,是可行的,這個案子共有人去現場,我們也按照現狀配合共有人耕作的現狀,及現場現況既成的通道來作分配,既然本件已經有前案也經過地政事務所專家說沒問題,那麼請求在履勘現場之前,同時發函地政事務所詢問原告最新的分割方案是否可行。我們是基於民間有這個事情產生有這個需求,所以我們共同來處理問題的態度,希望庭上能夠了解,一起來讓這個案子有一個好解決,你看上一次的筆錄,我沒有辦法,我沒有辦法,法官當庭跟大家講我沒有辦法,所以我才說如果妳真的有情緒,不能這樣子欸,法官是代表法院的是代表司法的,不應該有情緒,主觀的偏見,上次開庭就說沒有辦法,實在筆數太多30幾筆,一眼望不盡,現況複雜,所以要找建築師來規畫,結果建築師也沒辦法,我衷心希望我們大家依我們的專業跟經驗配合地政事務所的專業把事情好好處理,對大家都有利,民間產生這樣的問題,今天會有前案就是因為他們確實那個地方大家都在那邊耕作,但大家土地的權利都不清楚,才需要做這樣的解決,也順利解決了,所以我們樂觀地認為這個案子沒問題阿,庭上這邊不好意思,跟妳說道歉,我的話比較重,問題是我是為了大家好,希望庭上能夠諒解。 原告訴代開庭邊指揮訴訟,邊長篇大論,語帶情緒勒索、恐嚇。 8. 原告113.04.02民事準備四狀 卷二第495-511頁 原告微調分割方案,23筆農牧用地、5筆水利地混合分割。 9. 113.05.27履勘現場 卷二第573-579頁 1.地政表示測量費收費標準面積每50平方公尺為一單位,每單位1000元。 2.原告訴代要求確認分割線即可,沒必要測量每一筆土地之地上物及現況面積,否則造成上百萬之測量費。 3.法官請地政人員先行測量土地現況、標示地上物位置、面積。 10. 113.05.28本院再發函詢問分割方案 因屢次開庭遭受原告之言語暴力,履勘現場亦然。原告訴代言語攻擊在場被告,致本院無法在現場知悉在場被告的意見,故再函調查以補充履勘現場不足之處。 卷三第11-12頁 11 原告0000000民事陳報狀 原告及李鈺坤、李建良、李建榮、廖連堂、李何春妹、李文忠、李鈺華、李秋華、李鈺林、李鈺輝、李鈺森表達要合併分割、原物分配,且不用進行差價之鑑定,不用找補差價。 卷三第13-23頁 12 頭份地政0000000函覆 土地複丈成果圖卷三第 25-27頁 土地現況如附件、附表3-1、3-2 13 本院113.9.10卷三第33-35頁 本院請兩造於函到3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㈠是否同意分割合併? ㈡選擇原物分配(即分配土地〕?或變賣土地分配價金? ㈢如選擇原物分配,如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區塊,有如何 分配方案? ㈣是否考慮因分割方案造成土地價值不同而有進行補償價差 之鑑定? 李秉堂陳報不同意分割(卷三第89頁) 原告113.11.01陳報對李秉堂意見卷三第107頁 14 本院113.10.28提出分割之建議 卷三第99-104頁 原告113.11.18陳報微調分割方案卷三第161-171頁 原告堅持的分割方案 卷三第161-171頁 15 本院113.11.22函請不動產估價師鑑定以備補償土地分配後之價差 卷三第179-181頁 1.同時鑑定原告方案、法院建議方案 2.廣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來電要求指示有關影響找補金額卷三第191頁 3.原告113.12.3陳報無互相補償之必要。卷三第194頁 原告113.12.3陳報無互相補償之必要,明顯與起訴聲明之要求有所出入,亦與建築師公會、地政機關函覆本院有關土地價值不符。 00 0000000因被告鄭炎郎去世而停止訴訟程序 1.原告至114年4月17日均未陳報被告鄭炎郎相關繼承資料。 2.本院於114年4月17日主動發函三灣鄉戶政事務所調閱戶籍資料卷三第283頁 3.三灣戶政於0000000日函覆鄭炎郎繼承戶籍資料卷三第295-305頁 4.原告0000000補正狀 更正聲明、聲明承受訴訟卷三第365-389頁 5.本院於114.06.16承受訴訟裁定,撤銷上開裁定於114.08.05裁定由鄭國章承受訴訟。 卷四第5-6頁 17 原告0000000民事陳請狀 卷三第213-216頁 1.民事陳請狀(本狀非聲請迴避,請勿送分案) 2.本院送分案後,承辦法官以原告訴代李震華律師稱「這份狀紙不是聲請迴避,不要送分案,我們是要請法官自行迴避」退回本股。卷三第217-219頁 原告訴代為律師,明知法官自行迴避之規定,故意以民事陳情狀方式騷擾法院之訴訟進行。 18 原告訴代114.3.26打電話到本院 卷三第221頁 原告李興東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本件我是希望能夠和平順利的解決,但之前跟法官的溝通失敗,也或許是有些 誤 解 ,不得以之下才聲請法官迴避,這也並非我的本意,請書記官協助轉達,請法官不用擔心,本件同一批共有人在前案2 0幾筆土地有依照我們提出的分割方案判決確定,現在只是在東邊又有幾筆不動產要分割,且僅有1 、2位共有人有意見(這幾位共有人在前案也是有意見,但法官依舊依照分割方案判決),同意的人數已超過全體共有人2/3 ,而且我們很幸運遇到同一個地政的測量員,經鈞院函詢地政及農委會,也回覆可以依照我們的方案分割,所以是沒有問題的,法官其實可以放心。 多數的共有人是使用祖先留下來的地耕作,以前有些共有 人比較沒有價值的地同意闢路,有些共有人不同意闢路,但不能因為在路邊現在比較有價值就要那些同意闢路的共 有人金錢補償,這樣是不合理的。 希望法官能夠理解,不然之後我會採取更激烈的手段,比如集會遊行或是告法官之類的。 直接打電話給書記官,邊虛構事實,用意卻是恐嚇承辦法官。 虛構事實: 「…經鈞院函詢地政及農委會,也回覆可以依照我們的方案分割…」 意在恐嚇: 「… 不然之後我會採取更激烈的手段,比如集會遊行或是告法官之類的。」 19 本院於114.03.25函原告訴代 卷三第227-229頁 受 文 者 :原告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主 旨 :如附件所示之民事陳請狀,真意未明,而有說明一所示之理由,致無法續行訴訟程序,請函到30日對於原告附件所示書狀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聲請法官迴避,表示意見。 理由:原告訴代明知民事訴訟法規定有法官迴避之要件,仍要法官自行迴避,書狀卻又是聲請迴避的表達,故有查明之必要。 第33條 (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 行 職 務 :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 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内之血親或五親等内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 、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事件者。 第34條 (聲請法官迴避及其事由)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者。 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 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20 原告訴代0000000民事陳報狀函覆本院 卷三第293頁 「…經過多數共 … 有人聚會討論後,不得已才決定具狀聲請法官『自行』主動 迴避本件之審理。又就此聲請,訴訟代理人於3 月 2 6 日曾電本件書記官說明聲請的用意,書記官亦作成公務電話紀錄(參見卷三第221頁),白紙黑字已明確表明原告、多數共有人及訴代的出發心及用意意見…」 1.對於建築師公會、地政機關、被告有關土地價值、僅三區塊分割,曲解為法官無信心、被告為少數意見,其為多數意見。 2.表明「 …不然之後我會採取更激烈的手段,比如集會遊行或是告法官之類的。」等恐嚇行為解釋為「原告、多數共有人及訴代的出發心及用意意見」卷三第293頁 21 114.07.22 發函原告訴代補第一類謄本 卷三第481-483頁 1.原告僅補正其為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謄本對於其餘被告為土地所有權人的謄本則未補正。 2.因鄭國章單獨繼承被告鄭炎郎土地,故撤回其他繼承人為被告。 訴代律師有關應補正故意補正不全,衍生延遲訴訟之進行。 22 本院於114.08.05發函地政調閱本案分割土地之土地謄本 卷四第9-10頁 1.因原告不補正土地謄本,故本院依職權調閱土地謄本。 2.頭份地政於114.08.11函覆本院卷四第11-259頁 23 本院114.08.26裁定原告補正被告戶籍資料 及林芳羽是否承當訴訟 卷○000-000頁 1.原告於114,09.05補正 土地謄本、戶籍謄本 2.因李阿海辦理繼承登記,故更正聲明。 卷四第321-559頁 原告維持113.11.15即 卷三第161-171頁分割方案 24 114.09.18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終結 定114年10月30日上午11點宣判 卷五第49-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