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68號
原 告 林艷廷
被 告 顏利珅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訴字第68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刑事案件,已於民國114年9月26
日辯論終結,定於114年10月17日宣示判決,原告係於上開
刑事訴訟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之114年10月8日具狀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附件所蓋本院收狀章戳參照),揆諸前揭說
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以判決駁回之,而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