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395號
MLDM,114,附民,395,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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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95號
原 告 孫語沛
被 告 陳睿鴻

譚曉



張諾軒

吳坤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30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同案被告由本院另
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何松穎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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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