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4年度,11號
MLDM,114,重附民,11,2025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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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李美麗
被 告 許文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31號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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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