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642號
MLDM,114,訴,642,2025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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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麗萍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㈥、⒊、第5行所
載「編號9」,應更正為「編號10」。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又裁判有誤寫、誤算之情形,如從裁判本身為整體觀察
、理解,即可推知裁判之真意,或從卷內證據資料,有客觀
、明確之事證足以證明該誤寫、誤算者,係唯一、明確,別
無其他解釋或答案時,該誤寫、誤算即屬不影響全案之情節
及判決之本旨,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 內容,揆諸上開說明,該誤寫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並無 影響,自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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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