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614號
MLDM,114,訴,614,20251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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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益彰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馮益彰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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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