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益彰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馮益彰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