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益彰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14號於民國114年9月11日之「本件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
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馮益彰被訴妨害秩序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11日以114年度訴字第61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
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