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614號
MLDM,114,訴,614,2025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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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益彰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14號於民國114年9月11日之「本件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
  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馮益彰被訴妨害秩序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11日以114年度訴字第61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
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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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