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595號
MLDM,114,訴,595,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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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偉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4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偉鵬於民國114年2月間,加入通訊軟
體Telegram暱稱「台幣戰士」、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靜柔
」、「長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線營業員」所屬以實施詐術
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詐騙款
項之車手,並約定以每次面交金額1%為報酬(參與犯罪組織
部分,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66號為一審
判決)。被告與「台幣戰士」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
錢、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該
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初某時許,以通
訊軟體LINE暱稱「蔡靜柔」、「長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線
營業員」向告訴人陳菊粉佯稱可透過長揚投資網站儲值下單
投資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長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在線營業員」約定於114年2月26日10時許,在告訴人位在苗
栗縣○○鄉○○村00鄰○○000○0號住處內面交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台幣戰士」即指示被告至超商列印長揚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證、理財存款憑據及商業操作合約書,於上開時
點,持上開工作證、理財存款憑據及商業操作合約書向告訴
人出示、交付而行使之,並收取10萬元得手,被告隨後將款
項放置在苗栗縣公館鄉統一超商館福門市對面公園男廁垃圾
桶後方,藉此製造金流斷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洗錢、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本案起訴(繫屬本院日期為114年7月29日)後之
同年8月14日死亡一節,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
資料1份存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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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