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于謙
劉育銘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蔣于謙、劉育銘均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蔣于謙、劉育銘前因加重詐
欺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其等分別另涉違反洗錢防
制法、詐欺案件,而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交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刑期有期徒刑4月、有
期徒刑8月,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
影本附卷可稽。被告2人既均因他案在監執行有期徒刑,即
其等人身自由已受拘束等情,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均爰
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