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539號
MLDM,114,訴,539,20251027,3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祝崑



選任辯護人 黃國永律師(114年10月16日具狀解除委任)
楊宛瑜律師(114年10月16日具狀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祝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