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268號
MLDM,114,訴,268,2025102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妙如




選任辯護人 陳澤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68號被告蘇妙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該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49號刑事
案件合併審判(瑞股承辦)。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
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
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
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蘇妙如另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21號提起公訴,於民國114年4
月23日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為114年度金訴字第1
749號),迄未審結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
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法條例等案件與該案核屬「
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及具狀向本院請求與該案合併審判,經本院函詢後,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承審股別:瑞股)同意本案(本院114年
度訴字第268號)合併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
1749號審理,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10月7日中院漢刑
瑞114金訴1749字第1140087778號函存卷可查,基於訴訟經
濟及被告利益考量,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與該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4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