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232號
MLDM,114,訴,232,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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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泰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泰毅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許文棋                法 官 何松穎                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惠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股    別: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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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