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金簡字,114年度,183號
MLDM,114,苗金簡,183,2025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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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苗金簡字第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政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
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件之記載漏載附表,應更正補充
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漏未記載附表,顯係疏漏
,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補充
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提告)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本署案號 1 何珮蓁 (告訴) 於113年9月28日14時許,以LINE向何珮蓁謊稱:需要通過實名制認證才可以使用7-11賣貨便服務等語 113年9月28日15時53分許 2萬9985元 本案凱基行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272號 2 楊晉豪 (告訴) 於113年9月28日20時30分許,以LINE向楊晉豪謊稱:需要通過實名制認證才可以使用7-11賣貨便服務等語 113年9月28日16時許 9985元 本案凱基行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272號 3 林郁珊 (告訴) 於113年9月28日某時許,以LINE向林郁珊謊稱:需要通過實名制認證才可以使用7-11賣貨便服務等語 1、113年9月28日15時30分許 2、113年9月28日15時31分許 3、113年9月28日15時32分許 1、4萬0123元 2、2萬0123元 3、2萬6,098元 本案凱基行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272號 4 李慶慧 (告訴) 於113年9月28日某時許,以LINE向李慶慧謊稱:需要提供帳戶資料、簡訊認證碼進行認證,方可以使用蝦皮賣場等語 1、113年8月28日16時15分許 2、113年9月28日16時22分許 3、113年9月28日16時30分許 4、113年9月28日17時37分許 1、4萬9986元 2、4萬9987元 3、4萬9986元(扣除手續費5元) 4、4010元 1-3、本案臺灣銀行帳戶 4、本案合作金庫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308號 5 程宜蓁 (告訴) 於113年9月28日某時許,以臉書向程宜蓁誆稱:可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 113年9月28日19時40分許 1萬2000元 本案土銀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2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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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