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4年度,914號
MLDM,114,苗簡,914,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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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景升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景升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
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除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第10行所載「住處,其不」,更正為「住處,使
用其不」。
 ㈡附件附表更正如本案附表所示。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鄭景升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於社群軟體抖音上,張貼告訴人廖佳慧之姓名、照片
聯絡電話、電子郵件、抖音公司帳號,就資料揭露之方式
、範圍及對象,告訴人保有自主控制之資訊隱私權,國家或
其他人不得在未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20條規範之
情形下,將此等個人資訊擅加利用。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
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10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㈢被告本案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時間、空間均屬密接,侵害
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
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以包括一行為予
以評價,為接續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為想
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非公務機關未
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有所嫌隙,
不思理性解決糾紛,反率爾張貼如附表所示告訴人之個人資
料、個人意見於社群平台,擅自揭露告訴人之個人資料,致
告訴人之資訊隱私及自決(主)權受損,並損害告訴人之人
格名譽及社會評價,被告所為應予非難,再考量以現今通訊
發達,資訊散布之深度及廣度驚人,易使告訴人損害擴大之
情;另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迄今因調解金額差距過大,
而尚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取得告訴人原諒之犯後態度,兼
衡被告之前科素行(詳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及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印尼文(中文翻譯) 1 「Awalnya ku kenalkan dirinya pada nya, untuk kebaikan kedepannya supaya bisa terus bersama ku disini」 (中文翻譯:一開始我【鄭景升】讓他【米娜】認識,為了未來她【米娜】可以跟我【鄭景升】在一起) 2 「Karena guru ini hubunganku dengan nya menjadi hancur berantakan, dan aku menderita」 (中文翻譯:因為這位老師廖佳慧】,我【鄭景升】和她【米娜】的關係破碎,我【鄭景升】很痛苦) 3 「Ku perkenalkan kamu dengan nya, dengan harapan kamu akan terus bersamaku」 (中文翻譯:讓你們認識,為了可以一直可以跟我【鄭景升】在一起) 4 「Namun aku salah, hubungan baik ku denganmu justru di hancurkan oleh orang ini」 (中文翻譯:但我【鄭景升】錯了,我【鄭景升】的關係卻被此人破壞) 5 「Sulit di terima, bukan karnamu, tapi dia orang yang ku anggap guru bisa membantumu, justru dia lah yang jadi provokator dalam hubungan kita」 (中文翻譯:很難接受,因為你【廖佳慧】,我【鄭景升】認為妳【廖佳慧】是一位可以幫得到她【米娜】的老師,然而是你破壞者) 6 「娜娜老師 Namanya nana laoshi, dia memperburuk hubunganku dengannya, membicarakn keburukan ku padanu tanpa fakta」 (中文翻譯:娜娜老師,她是娜娜老師,她【廖佳慧】破壞我【鄭景升】和妳【米娜】的關係,無證據對妳【米娜】說我【鄭景升】的壞話) 7 「Kuharap teman teman indonesia jangan ada yang tertipu lagi dengan dia, cukup aku saja yang mengalami kerusakan hubungan karna guru ini」 (中文翻譯:我【鄭景升】希望印尼朋友們不要再有人 受騙,因這位老師僅我一人關係受害就足夠。) 8 「Merusak hubungan seseorang」 (中文翻譯:破壞個人關係)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960號  被   告 鄭景升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員林市南潭路1巷30弄33之0             0號
            居苗栗縣○○鎮○○街00號6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景升原與REVANI DWI AGUSTIN印尼籍、下稱中文名米娜 )是男女朋友,認為因廖佳慧介入才導致與米娜分手,心生 不滿,其明知個人之照片、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公司名稱 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辨識該個人等資料,均屬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對於其處 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各款 情形,對於其利用,除有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 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竟基於非公務機 關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而非法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及誹謗之犯 意,於民國113年1月7日,在其苗栗縣竹南鎮住處,其不特 定多數人得見聞之社交軟體「tiktok」(下稱抖音)帳號「 @usZZ000000000」暱稱「Sam」,以上傳照片及貼文(下稱 本案照片貼文)方式,張貼包含廖佳慧姓名、與米娜合照照 片、聯絡電話、電子郵件、抖音公司帳號等個人資料,並以 印尼文撰寫如附表所示文字,指摘廖佳慧介入鄭景升與米娜 間感情而與公益無關之不實事項,足生損害於廖佳慧名譽。二、案經廖佳慧委由黃懷瑩律師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吿鄭景升於警、偵訊承認上開事實,核與告訴人廖佳慧偵 訊指訴及證人米娜證述相符,並有本案照片貼文(士檢偵卷 第15至19頁)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吿罪嫌可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 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 罪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黃棋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淑玲附表:
編號 印尼文(中文翻譯) 1 「Awalnya ku kenalkan dirinya padanya, untuk kebaikan kedepannya supaya bisa terus bersamaku disini(中文翻譯:一開始我【鄭景升】讓他【米 娜】認識,為了未來她【米娜】可以跟我【鄭景升】 在一起)」 2 「Karena guru ini hubunganku dengan nya men jadi hancur berantakan, dan aku menderita(中文翻譯: 因為這位老師廖佳慧】,我【鄭景升】和她【米 娜】的關係破碎,我【鄭景升】很痛苦。)」 3 「Ku perkenalkan kamu dengannya, dengan harapan kamu akan terus bersamaku (中文翻譯:讓你們認識,為了可以一直可以跟我【鄭 景升】在一起。)」 4 「Namun aku salah, hubungan baik ku denganmu justru dihancurkan oleh orang ini(中文翻譯:但 我【鄭景升】錯了,我【鄭景升】的關係卻被此人破 壞。)」 5 「sulit di terima, bukan karnamu, tapi dia orang yang ku anggap guru bisa membantumu, justru dia lah yang jadi provokator dalam hubungan kita(中文翻譯:很難接受,因為你【廖佳 慧】,我【鄭景升】認為妳【廖佳慧】是一位可以幫 得到她【米娜】的老師,然而是你破壞者娜娜老師。) 6 「Namanya nana laoshi, dia memperburuk hubunganku dengannya, membicarakan keburukan ku padamu tanpa fakta(中文翻譯:娜娜老師,她是娜 娜老師,她【廖佳慧】破壞我【鄭景升】和妳【米 娜】的關係,無證據對你【米娜】說我【鄭景升】的 壞話。)」 7 「Kuharap teman teman indonesia jangan ada lagi yang tertipu dengan dia, cukup aku saja yang mengalami kerusakan hubungan karna guru ini (中文翻譯:我【鄭景升】希望印尼朋友們不要再有人 受騙,因這位老師僅我一人關係受害就足夠。) 8 「Merusak hubungan seseorang(中文翻譯:破壞個 人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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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