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4年度,1219號
MLDM,114,苗簡,1219,2025102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1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發


林𦤶孝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8607、8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勝發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林𦤶孝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犯罪事實欄二第5行之 「MM花生巧克力2盒」為「MM花生巧克力7盒」(見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704號卷第10頁)。二、第一審刑事簡易程序案件,要皆以被告認罪、事證明確、案 情簡單、處刑不重(或宣告緩刑)為前提,於控辯雙方並無 激烈對抗之情形下,採用妥速之簡化程序,以有效處理大量 之輕微處罰案件,節省司法資源,並減輕被告訟累。是如檢 察官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詳細記載被告犯行構成累犯 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法院自得依簡易程序,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對此未為主張或具體指 出證明方法,法院不予調查,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 重其刑者,均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16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檢察官應就被告累犯加重其刑之事 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係指檢察官應於科刑證據資料調 查階段就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各節,例如 具體指出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故意或過 失)、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在監 行狀及入監執行成效為何、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即易刑執行〕、易刑執行成效為何)、再犯之原因、兩罪間 之差異(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主觀犯意所顯現之



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法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 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 量是否加重其刑,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要 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僅記載:「被告2人前有如犯罪事實欄 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 憑,其等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俱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顯就被告陳勝發、林𦤶 孝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未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自 無從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惟仍就被告等可能構成累犯之前 科,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 刑審酌事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 照)。
三、審酌被告等不循正途獲取所需,竊取他人財物,對被害人周 俊美所有、告訴人許羽昊管領之財產造成危害,兼衡被告等 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且於本案犯行前5年內因竊盜等案 件受徒刑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其等 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 弱,與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分工(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竊得財物之價值及現況,及 均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607號卷第56、5 9頁),分別量處被告陳勝發如主文、被告林𦤶孝如附表一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犯 行類型、次數及時間間隔等情,定被告林𦤶孝應執行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陳勝發、林𦤶孝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 示犯罪所得即竊得電線1綑,已由被害人自行取回,應認已 實際合法發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㈡被告林𦤶孝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罪所 得即竊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 告訴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 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提起上訴。



七、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徐子元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犯罪事實 主文欄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 林𦤶孝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二 林𦤶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犯罪所得即竊得物品 數量 好時片裝牛奶 2盒 特去焦糖餅乾 2盒 特去焦糖巧克力 2盒 MM花生巧克力 7盒 價值共計新臺幣603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