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4年度偵字第7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昱廷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
、異丙帕酯之菸彈肆顆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記
載:「法院前案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知悉毒品對人之危害,其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
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
,竟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極
易滋生其他犯罪,亦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殊非可取,
惟念其犯罪後於警詢時坦承犯罪事實,兼衡其持有毒品之種
類及數量,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扣案之菸彈4顆,經送鑑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 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114年2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 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 燬之。至於其餘扣案物依卷內證據無足證明與本案有關,亦 無從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 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7360號 被 告 陳昱廷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昱廷明知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 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7日下午3時30分前某時許,自不詳 之人處取得內含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 4個而持有之。嗣於114年1月7日下午3時30分許,為警持搜 索票至陳昱廷位在苗栗縣○○鎮○○里○○00號住處執行另案搜索 勤務,當場在上址查扣該菸彈4顆及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 又上開菸彈經送驗檢出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另陳昱廷涉嫌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4- 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卡西酮等部分,另由移送機關依法裁 罰),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昱廷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惟被告於警詢時坦承持有上 開扣案物,且扣案菸彈,經送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 異丙帕酯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 年2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查。且被 告於同年1月7日晚間8時21分許採集尿液,經送往法務部調 查局鑑定,結果僅檢出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4-甲基甲基 卡西酮、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代謝物反應,而未 檢出有一、二級毒品反應,此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 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 0307)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可稽。是被告持有第二級 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 、異丙帕酯之菸彈4顆,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莊佳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孟美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智慧手機1支 2 毒品咖啡包5包 (毛重8.3公克) 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抽驗2包,檢出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且純質淨重分別僅為0.4427公克、0.0364公克 3 菸彈4顆 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抽驗1顆,檢出含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4 電子菸1支 5 毒品殘渣袋1批 6 遠端機台1個 7 電子磅秤1個 8 分裝袋2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