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交簡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梓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調院偵字第1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1犯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1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
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傷
害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被告於事故發生後,在警方尚未發覺犯罪前
承認為肇事人乙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可佐(114年度偵字第809號卷,下稱偵查卷,第93頁),符
合自首之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
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重後減輕之。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善盡道路交通安全法
規所定之注意義務,致告訴人受有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之傷勢,並考量其過失經鑑定為肇事原因,有交通部公
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可
稽(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70號卷,下稱調院偵卷,第21至23
頁);兼衡被告前無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前案紀錄之品行
情形;其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
害(告訴人於偵查中稱無和解意願,調院偵卷第31頁)之犯
後態度;暨其於警詢自陳國中肄業、從事防水工程、家庭經
濟狀況勉持(偵查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70號 被 告 A01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於民國113年5月19日12時55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苗栗縣竹南鎮龍山路2段由南往北方 向行駛,行經苗栗縣○○鎮○○路0段00號前之三岔路口時欲迴 轉,本應注意車道上行進中之車輛,並讓其先行,而依當時 天氣晴、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 良好等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迴轉,適有羅 筠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羅○伶(98年 生之少年,真實姓名與年籍詳卷),沿苗栗縣竹南鎮龍山路2 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交岔路口處時,見狀閃避不 及,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羅○伶受有右小腿擦挫傷之傷害。二、案經羅○伶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羅○伶於警詢、偵查中證述、證人羅筠傑於 警詢中證述大致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
院診斷證明書、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 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竹苗區0000000案)、查駕駛查車籍 資料、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共27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 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A01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 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嫌 。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肇事,致告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於肇事 後留在現場,於警方到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乙情, 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警備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 形紀錄表在卷可稽,可認其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之要件 ,爰請審酌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蘇皜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