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98號
MLDM,114,聲保,98,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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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志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志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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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