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88號
MLDM,114,聲保,88,2025100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韓諾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諾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諾喬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