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06號
MLDM,114,聲保,106,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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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仲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仲康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刑
並執行,已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
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再行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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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