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05號
MLDM,114,聲保,105,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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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聰民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聰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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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