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39號
MLDM,114,聲,839,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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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淑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淑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淑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犯罪
日期欄誤載為「112年12月14日15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
溯96小時某時」,應予更正為「112/12/12」),應依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
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
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
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79號、第144號
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
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首先判決確
定日之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定之,而受刑人已於民國11
4年9月8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核與上開規
定相符,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行為態樣、侵
害法益暨所生損害,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均為殘
害自身健康之用毒行為,並未損害他人權益),復考量受刑
人之意見(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調查表),整體
評價其應受矯正之恤刑程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上開
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則不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受刑人曾淑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11/27 112/12/12 113/05/2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296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702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6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263號 113年度易字第489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1187號 判決日期 113/06/06 113/08/13 113/11/28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263號 113年度易字第489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118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7/16 113/09/11 113/12/28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85號(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134)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371號(苗栗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37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78號








   
   
   受刑人曾淑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3/06/19 113/03/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241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80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1339號 113年度易字第601號 判決日期 114/02/17 114/04/30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1339號 113年度易字第60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4/02 114/05/08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備     註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13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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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