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執行觀察勒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09號
MLDM,114,聲,809,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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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文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97
號),經檢察官聲請許可執行觀察勒戒(114年度聲觀字第13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420號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裁定許可
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3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
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
行;逾7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刑法第99條定
有明文。又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是否仍繼續存在,應綜合原
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拒不到案受保安處分執行之原因、期
間之素行、檢察官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所提之事證等加以判
斷,並不以原宣告保安處分當時所存在之原因為唯一判斷之
標準,屬受訴法院職權裁量之範疇,苟無違背法令,自難指
為違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
2日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2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因被告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
,嗣於114年8月23日緝獲歸案等情,有本院111年度毒聲字
第420號刑事裁定、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通緝書、撤銷通緝
書附卷可憑(111年度毒偵字第812號卷第51、52、85頁,11
4年度毒偵緝字第97號卷,下稱毒偵緝卷,第69頁)。
 ㈡被告於114年8月23日為警緝獲後,經員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扣得安非他命2包(毛
重計1.7公克),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
物尿液檢驗報告、苗栗分局銅鑼分駐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
可參(毒偵緝卷第40、72、73頁),足認被告於本院以111
年度毒聲字第42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至通緝
到案期間,仍對毒品存有依賴,而有執行原觀察、勒戒處分
以戒除毒癮之必要,檢察官據此聲請許可執行本院111年度
毒聲字第420號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裁定,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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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