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02號
MLDM,114,聲,802,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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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章承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章承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章承恩因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書附表編號2、7之犯罪日
期欄誤載為「113/07/03」、「113/08/03」,應予更正為「
113年7月3日上午9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113年8月3日14時45分許為
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附表編號3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誤載為「苗栗
檢113年度偵字第7295號」,應予更正為「苗栗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7288號、第7295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
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
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
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
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
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
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
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
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
025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
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
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
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79號、第144號解釋
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
之宣告刑,業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7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等節,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及法院前
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首先判決確
定日之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3、6、7所
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定之,而受刑人已於
民國114年9月26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一節,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核與
上開規定相符,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
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及上開原定應執行
刑與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宣告刑總和之內部性界限範圍內,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行為態
樣、侵害法益暨所生損害,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
復考量其中數罪先前曾定其應執行刑,可再酌減之幅度有限
,參以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調查
表)及先前定刑酌減幅度,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正之恤刑程度
,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上開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則不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受刑人章承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06/07 113年7月3日上午9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113/05/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766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213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288號、第72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苗原簡字第66號 113年度苗原簡字第77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18號 判決日期 113/10/17 113/10/22 113/11/25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苗原簡字第66號 113年度苗原簡字第77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1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2/02 113/12/03 114/01/06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86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19號 編號1至4經本院114年聲字第2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現以宜蘭地檢114年執更助字第117號指揮執行中。








   
   
   受刑人章承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1/10/17 113/07/15 111/10/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275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046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撤緩偵字第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苗原簡字第60號 113年度苗原簡字第84號 114年度原交訴緝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3/11/08 114/04/01 114/06/10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苗原簡字第60號 113年度苗原簡字第84號 114年度原交訴緝字第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2/20 114/05/08 114/07/08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21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15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33號 編號1至4經本院114年聲字第2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現以宜蘭地檢114年執更助字第117號指揮執行中。


   
   
   受刑人章承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8月3日14時4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113/07/28 113/06/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02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02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原易字第9號 114年度原易字第9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32號 判決日期 114/06/10 114/06/10 114/06/02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原易字第9號 114年度原易字第9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3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7/08 114/07/08 114/06/30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631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632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7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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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