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69號
MLDM,114,聲,769,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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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奕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奕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奕凱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犯罪日期欄誤載為
「112/05/26」,應予更正為「112/05/11至112/05/26」)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已
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僅屬檢察官換發
執行指揮書執行時,應將已執行部分予以扣除之問題,非謂
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至如何扣除及其刑期之起迄
時間,則屬裁定確定後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範疇,此部分無
須於裁定主文中諭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94號、第 5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稽,其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首先判決確定日之前,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4款及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定之,而受刑人已於民國11 4年8月28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核與上開規 定相符,至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宣告刑雖已執行完畢,然此 屬檢察官指揮折抵之執行問題,與本件應否定應執行刑無涉



,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行為態樣、侵害法益 暨所生損害,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復考量受刑人 意見(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調查表),整體評價 其應受矯正之恤刑程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罪經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部分,因僅一罪宣 告併科罰金,尚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附表:
   受刑人王奕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僅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05/11至 112/05/26 112/09/12 112/09/08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176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27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0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89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39號 判決日期 112/11/01 112/12/29 114/03/20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0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89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3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2/25 113/02/16 114/04/28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7號 現以114年執再字第425號執行中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62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386號



   
   
   
   
   
   受刑人王奕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08/3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7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2號 判決日期 114/07/17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8/19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9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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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