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柏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柏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柏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
科罰金;第1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
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
條第1項、第8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
判決書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
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
㈡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
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
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有期徒
刑部分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3、4至6所定應執行刑加計編號
1所示宣告刑之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有期徒刑部分不得
重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本院函
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惟迄今未見回覆
等情,有送達證書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5頁),可認已足
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
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
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 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 縱令其中一罪或數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 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 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游柏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 恐嚇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3年3月31日 112年11月25日 112年1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5097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273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273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1331號 113年度訴字第486號 113年度訴字第486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1月7日 114年2月19日 114年2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1331號 113年度訴字第486號 113年度訴字第4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4日 114年3月20日 114年3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432號 (已執畢)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58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589號 編號2至3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傷害 傷害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3年2月24日 113年2月24日 113年2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5840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5840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584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苗簡字第299號 114年度苗簡字第299號 114年度苗簡字第299號 判決 日期 114年7月16日 114年7月16日 114年7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苗簡字第299號 114年度苗簡字第299號 114年度苗簡字第2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8月11日 114年8月11日 114年8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3003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3003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3003號 編號4至6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苗簡字第29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