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34號
MLDM,114,聲,734,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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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偉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辛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01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
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
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A01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2所示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
表編號5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
而提出,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
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
暨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
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定刑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成年人與少年故意對少年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傷害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年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1年9月20日 110年8月21日 112年6月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0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295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235號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533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576號 112年度訴字第402號 113年度侵訴字第20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3年4月29日 113年7月18日 114年4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533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576號 112年度訴字第402號 113年度侵訴字第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2日 113年6月11日 113年9月2日 114年5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987號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896號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790號 苗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932號
編號 5 罪名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底至同年7月初間某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3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侵訴字第27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侵訴字第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5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9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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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