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190號
MLDM,114,簡附民,190,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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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90號

原 告 薛培妏



被 告 黃琳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
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
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三、經查,原告薛培妏因被告黃琳傑涉犯詐欺案件,於民國114
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於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原告據以請
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雖經檢察官於114年8月29日偵
查終結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然於原告起訴時尚未繫屬本
院,此有案件索引卡查詢證明、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4年度偵字第775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被告之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依附,應併予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仍可在刑事
案件繫屬本院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循一般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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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