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185號
MLDM,114,簡附民,185,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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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85號
原 告 梁奕翔

被 告 陳沅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苗金簡字第37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
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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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