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129號
MLDM,114,簡附民,129,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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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胡文諺
被 告 高啓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苗簡字第70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 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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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