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712號
MLDM,114,易,712,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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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7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吉春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吉春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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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