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7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吉春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吉春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