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6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裕荃
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1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裕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