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333號
MLDM,114,易,333,2025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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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天皇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941
、11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天皇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邱天皇已預見放置在苗栗縣○○鎮○○路000號房屋內之如附表
各編號所示物品,係他人失竊而離本人持有之物,竟仍於11
3年2月26日起至同年月29日21時32分前某時,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物之不確定故意,將附表各
編號所示物品撿拾裝袋後,復將如附表編號30所示之手環穿
戴於身上,以此方式同時將該等物品侵占入己。
二、證據:
 ㈠被告蘇永銘於警詢、偵訊及審理中之供述。
 ㈡同案被告邱天皇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及審理中之自白。
 ㈢告訴人黃世弘、林樂辰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照片。
 ㈤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三、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無。
四、應適用之法條及量刑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起訴
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惟
按收受贓物罪,必有交付或授與贓物之行為始得構成(最高
法院83年度台非字第16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本案既
係自取贓物而未經他人交付或授與,則其所為自與收受贓物
罪之構成要件未合,而應論以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為宜,是
起訴意旨就此部分尚有未洽。而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
本院自應審理,且此部分業經本院於審理中當庭告知被告上
開罪名以供答辯(見本院卷第243頁),而無礙被告防禦權
之行使,爰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18號判決意旨
,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各該告訴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財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
  率爾侵占告訴人黃世弘、林樂辰所分別失竊,然經不詳之人
同置於上址房屋內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以此方式同時
侵害各該告訴人之財產權,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曾數
度因竊盜案件經法院為科刑判決,可見其素行非佳,且欠缺
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惟念被告犯後於審理中終能坦承犯
行,但迄今尚未與各該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犯
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審理中自陳身體狀況非佳,學歷為
國中肄業,入監前無業,家中無人需其扶養等語之智識程度
、家庭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五、沒收部分:
  被告所侵占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業據扣案,並已合法發還 各該告訴人(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包包,雖經被告交由同案 被告蘇永銘收受【所涉收受贓物罪嫌,業經本院為科刑判決 ,嗣經蘇永銘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 】,然亦經警方查扣後發還告訴人黃世弘),此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在卷為憑,故本院自無庸對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珈維提起公訴,檢察官曾亭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雅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黑色箱子 1個 告訴人黃世弘所有之失竊物品 2 包包 1個 3 聚寶盆 1個 4 安全帽面罩 1組 5 綠色皮包 1個 6 皮夾(含皮套) 1個 7 深色短夾 1個 8 草籃 1個 9 折疊刀(含皮套) 1組 10 項鍊 1條 11 項鍊 1條 12 壽山石 1組 告訴人林樂辰所有之失竊物品 13 水晶柱 1個 14 木雕 1個 15 鏡子 1個 16 柚木鏡 1個 17 普洱茶餅 1個 18 茶具 1組 19 茶杯 1個 20 茶壺 3個 21 小酒瓶 1瓶 22 聚寶盆 1個 23 飾品 5個 24 藝品刀 1把 25 木雕 1組 26 茶壺 1組 27 木雕 3個 28 石頭飾品 1組 29 棺材飾品 4個 30 手環 1個 31 黃玉石 1個 32 吊飾 1個 33 戒指 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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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