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287號
MLDM,114,易,287,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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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木榮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4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木榮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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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