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34號
MLDM,114,單聲沒,34,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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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庭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84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
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
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
法第98條亦有明文。末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及第38
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
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
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18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
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114年6月17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
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查、執行卷宗無訛
,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可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置入選物販賣機臺陳列
供不特定人選購之仿冒商標之商品一情,業據被告於警詢、
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鑑定報告書、台灣耐基商業有
限公司112年2月16日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
務、估價表、檢視書、產品鑑定書、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在
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依商標法
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㈢又被告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920元業經其自行繳回而扣案,有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在卷可查,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佳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商標權人 1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拖鞋 5雙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2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拖鞋 11雙 荷蘭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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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