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字,114年度,4號
MLDM,114,交簡上,4,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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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安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
日113年度苗交簡字第62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
3年度偵字第364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
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次按
對於簡易判決處刑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上開規定,此觀諸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案被告徐安遠
於民國114年8月13日準備程序時經本院當庭面告應自行到庭
後,於114年9月4日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一節,有本
院準備程序筆錄、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見本院交簡上卷第
71、101頁)在卷可稽,爰不待其陳述而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本院審理範圍:
 ㈠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除第361條外
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
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亦有明定。
 ㈡上訴人即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於本院
明示僅就原判決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簡上卷第69頁
),則本案審理範圍係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基礎,
審查原判決量刑及其裁量審酌事項是否妥適。是本案關於被
告量刑所依據之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罪名
),除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
原審判決書(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無照駕車與告訴人陳秋香發生車禍
,致告訴人受有含骨折在內等諸多傷勢之傷害,且被告為肇
事原因,告訴人無肇事因素,參以同法院其他類似案例之判決
,判處超過拘役30日之刑度者,係屬多數,原審僅判處拘役30
日實屬過輕等語(見本院交簡上卷第17頁)。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
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苟係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
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為之觀察,且其刑之量定並未逾越公
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亦不生量刑畸重之裁量權濫用,自不
得遽指為違法;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
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
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
尊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98年度台上字第1
051號判決意旨)。
 ㈡本案量刑事由之審查:
 1.原審就科刑部分已審酌被告係明知其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經
吊銷後未重新考取而未領有駕駛執照卻仍執意駕車上路,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而被
告符合自首規定,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
重後減輕其刑;復審酌被告疏未注意其應負之注意義務,致
使本案車禍事故發生,並造成告訴人受傷,兼衡告訴人所受
傷勢程度,暨被告之過失情節、智識程度、所述之家庭、經
濟與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已給付部分賠償金予告
訴人且積極參與調解,然因雙方意見不一致而未能達成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3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
 2.經核原審就量刑部分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且量刑並未逾
越法定刑範圍,並已就被告為肇事原因、告訴人無肇事因素
之過失情節,及告訴人受有含骨折在內之傷勢程度均予以審
酌,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復無過重、失輕之情
事,難謂有何違法失當之處,自屬其刑罰裁量權之適法行使
,本院自應予以尊重。綜上,本院審酌前開量刑事項,認原
審之量刑,尚屬妥適,上訴意旨無足撼動原判決之量刑基礎
。從而,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請求改判較
重之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提起公訴,檢察官徐一修於原審執行職務,檢察官吳珈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                  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佳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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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