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展
閻樹勳
黃耀輝
上列1 人
選任辯護人 何國榮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
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三、論罪科刑欄之㈧緩刑部分第十行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款」及第行「第4款」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三、論罪科刑欄之㈧緩刑部分第
十行「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記載,顯係「刑法第74條
第1項第2款」誤寫及第行「第4款」之記載,顯係贅載,而
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前述說明,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