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智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
25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易字第97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智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智輝(下稱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13年度
易字第978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4年7月18日具狀
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泛稱:「主旨:為就被告因涉嫌竊盜
之案,嗣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後,因不服該院之判決,爰依法提出聲明上訴事。說明:理
由容後補呈。」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迄未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