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841號
MLDM,113,易,841,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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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彭士豪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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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