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250號
MLDM,112,金訴,250,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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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豪信(原姓名鍾家棋、鍾宇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447、448、449、450號、112年度偵字第881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
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鍾豪信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
並定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
至原訂之宣判期日,自失所附麗而應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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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